Monday, April 7, 2008

“最重要的是加强招投标透明” (zz)

from: 21cbh.com

“对专业公司来说,不会做亏钱的买卖。溢价显然能够满足投标者资产组合的投资回报要求。但有一个问题是,高溢价妨碍了市场良性竞争。这会将竞争者的数量限 制到少数几个财力雄厚的大型公司,排除了那些有可能在长期提供更佳服务的私营合作伙伴。”黄千翔(Matthew Walker)说。他是近期刚出炉的毕马威《中国的水务行业——饮水知源》报告的主要执笔人之一。

《21世纪》:《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可能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根据这一方案,自来水厂供水出厂价格的定价机制将发 生重大转变,从过去根据公司合法成本加净资产收益率定价,转为根据平均运营成本加收益率的定价模式。您对此怎么看?

黄千翔:根据建设部的特许经营合同范本,供水和污水的价格应该按照成本加成法计算。能够确认成本并就成本达成一致是调价的关键,成本确认方面的争议经常会造成调价的拖延,引起投资者的担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计入水价的成本,是一个有益的举措,有助于减少争议。

《21世纪》:《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会有助于成本的透明化吗?

黄千翔:如果关于成本确认的规定太过具体,那么就会显得弹性不足。例如,关于融资成本的限制。现在中央政府为控制通胀,限制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资金供给 的紧缩会导致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在《征求意见稿》中,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能计入水价,那么对投资者来说,因实际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差异而不 能控制实际成本,是比较不容易接受的风险。

此外,在确定评估合理成本基准的同时,还要考虑具体的项目情况、地域特点以及设施质量。市场评论人士也提到,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应还需考虑成本之外的问题,其中包括进一步考虑服务质量和业绩。

在这方面,经过严格的竞争性投标过程所产生的基准成本更为合适。相比于以往,政府可在初步投标过程中就要求多个竞标者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提供详细的成本构成,便于逐项清楚比较。

《21世纪》:目前中国水务市场结构中,哪一处环节的价格空间最大?未来会否发生变化?

黄千翔: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数据,中国每年预计约有1800万人口从农村迁入城市,所以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扩建供水管网,才能跟得上如此高速的城市化步伐。

最有可能增加价值和最有可能产生利润的部分,其中一个领域就是技术设备。2007年7月,中国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检测指标从35个增加到 106个。据估计,约有1500家供水厂需要投入可观资金更新设备以达到标准,对境外供水设备生产商而言这无疑是巨大商机。如果投资者能通过新的专利技术 大幅度降低水厂达到新标准所需的成本,就会获得很好的利润。

《21世纪》:要提高中国水务市场效率最迫切需要进行的是什么?操作难度最大的又是什么?

黄千翔: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发展将是加强招投标的规范和透明。通过公布招标信息,通过公开和有效的竞争,发标方更可能找到合适的私营合作伙伴,可能得到更 好的条款。尽管这有可能延长最初的采购时间(可以通过有效的项目管理减少项目所需时间),但是这将可能减少谈判工作,以及减少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问题。

水务资产面临重估 高溢价时代行将谢幕?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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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立雅高溢价收购兰州供水集团45%股权为标志事件,一场关于水务资产高溢价的争论贯穿了整个2007年。

但随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简称"<办法>")即将在2008年上半年出台,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水务资产高溢价时代或将谢幕。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正在进行最后的修订。在完成一些微调后,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对外颁布。"清华大学中国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说。这段时间,他正忙于一些相关的政策研究。

<办法>修订过程最让人关注的,正是水务资产转让时的估值模式。水价定价机制和水务产权转让中出现的高溢价现象紧密相连,高溢价时代中,资产估值正是外界质疑的一大重点。

新定价机制

" 高溢价"之争始于2007年1月,法国水务巨头威立雅集团以17.1亿元收购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一事。典型的例子是,在收购海口水务公司50%股权 时,面对3.1亿元的开标标底,威立雅水务报出了让其他公司始料不及的9.5亿元高价,足足是标底的3倍,远远超过中华煤气的5.6亿元、中法水务的 4.4亿元以及首创股份4.1亿元。

随后,水务资产转让的估值问题引起业界以及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目前的水务资产"溢价"之争,如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所指出的,"反映出一个迫切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水务资产的转让做出规范。现有的国资监管体系,更多地是针对完全竞争行业,而无法适应公用事业资产的转让。"

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10年前由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10年后虽然水业的情况变了,但却一直未能得到修改,这造成了现在水务资产价格评估的不合理。

傅涛估计,如果新的定价模式能够确立,水业产权转让时的价值将会重估。由于按照新办法测算出的水价比与净资产不形成直接关联,以新价格反推得出的自来水资 产价值将出现变化,设施利用率低的城市供水资产将一定程度地缩水。从而"限制自来水资产转让的不合理溢价"。

根据其原先的设想,新<办法>出台后,自来水厂供水出厂价格的定价机制将发生重大转变。定价模式将从过去根据公司合法成本加净资产收益率定价,转为根据平均运营成本加营业收益率。

目前,虽然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成本+税费+利润"的定价原则,但对如何确定作为水价定价基础的成本该一直不甚明了。"若 一切顺利的话,在<办法>颁布后,<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也即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傅涛说。

然而 时机尚未成熟,傅涛告诉记者:"此次<办法>若出台,关于水价定价模式这块很可能被去掉,留待<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版本 推出时再予以公布。"他同时强调,<办法>是<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基础。虽然<办法>并未确定新的水价定价政 策体系,但对哪些部分可以被计入水价成本做了明确的规定。

转型服务产业

在傅涛眼中,如果新的水价定价政策体系能够逐步落实,那么"虽然在确定水厂供水成本的时候,仍然考虑资产折旧问题,但在决定收益率的时候,将不再考虑以净资产为基础,而是根据服务收益总额确定,加上计价成本形成服务价格。"

" 现有水业资产的财务模型的设置是以资产为核心的,而我们则要求以服务为核心。"傅涛说。"对于净资产的评估将以一个相对稳定的财务模型为基础进行估算,各 竞标公司得出的结果将不会相差很大,然后再确定一定的服务质量,各竞标公司根据愿意支付的服务费用来竞标。"

按照傅涛的设想,这意味着水业将从传统认识中以资产确定收益的基础建设行业转型为按照服务确定收益的服务业,水业公司的定位类似于"电信公司"。

傅涛认为,城市水业本质上是一个依托基础设施进行服务的第三产业。但是,城市水业长期被当作投资建设行业,其向服务业转型在2003年以来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才开始逐渐展开。

事实上,中国城市水业以服务业形式也已经进入国际视野,不仅WTO条款中将城市水业纳入环境服务业的范畴,而且中国城市水业以服务形态已经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认同。

"在国际市场追捧中国概念,而资本市场青睐环境和水务主题的大背景之下,城市水业以服务业姿态发展,将成为产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傅涛乐观地预测。

另一个需要解决的资产"期末回购"的价格问题,似乎也有了解决方案。国内水业资产转让时, 特许经营权年限动辄25、30年,有的甚至达到50年,这和国际上特许经营年限逐渐缩短的趋势背道而驰。

"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资产的转让往往是无偿的,但在一些项目中,外资公司却规定到期后按当时市值予以转让。考虑到多年的通胀和水价的上升,期末回购又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利润。"清水同盟主席高中说。

在外出差的威立雅水务中国副总裁黄晓军则通过助手转交给记者一份<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关于城市水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简称"<说明>")。黄晓军同时是该协会副会长之一。

<说明>如是指出:"'期末回购'的资产价格难以准确确定,仅为个案。随着行业对资产认识的提高,'期末回购'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在最近的合同中,如海口、天津等新项目中已经不存在。"

发改委酝酿“城市供水成本定价监审办法”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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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水价上涨将成为必然趋势,成本监审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随着CPI指数一路走高,早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敏感时期。在近日召开的“2008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成本处处长唐铁军透露,今后将对城市供水的成本和定价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价格监审,目前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制定并修改的有关“城市供水成本定价监审办法”(暂定名,以下简称“办法”),将争取于年内推出。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办法早在2006年就已形成初稿,并多方征求意见。由于争议巨大,中途曾一度搁置。目前各地自来水价涨声四起,水价成本监审因而再度提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日程。
  水价是城市水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水价的高低不但事关广大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和质量、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供水企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水价如果过低,有可能无法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的损害程度,由此不但容易导致无度开采和浪费,也将限制公用事业的发展;但水价如果过高,也必然大大提高工业和生活成本,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如何为城市供水合理定价,水价如何改革,始终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的定价依据是《价格法》,以及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此,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成本监审即在此基础上进行。
  对于成本监审的概念,唐铁军做出了解释。他表示,我国历史上政府定价领域的价格管理,是按照成本来决定价格的。《价格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要开展成本调查,“这个成本调查,我们现在延伸为成本监审”。
  唐铁军指出,历史上政府的成本监审管理比较粗放,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者按财务成本制作的报审资料,由物价部门来认定。但此方法审核的成本有可能和政府的定价意图不一致,也往往缺乏科学性。酝酿中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成本定价,政府物价部门要进行监审,不但令定价更为科学,也要合理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通过成本监审,更加明晰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唐铁军特别强调,酝酿中的“办法”将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定价的基本依据。这个社会平均成本有别于企业的个别成本,监审中还将纳入市场供求关系、产业政策、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指标。而纳入监审的成本则必须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平稳性等特征。
  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36个大中型城市的供水价格平均每吨不到2元钱。在供水企业和有关决策者看来,这个价格不能够完全反映出市场的供求状况,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的损害程度。
  去年年底,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描述了我国今年在经济体制、投资体制、资源产品价格和社会事业领域等方面深化改革的具体目标。其中明确提出,将合理调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
  有专家分析,未来水价的上涨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此前提下,成本监审工作显得至关重要。然而,作为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城市水价改革的时机如何把握,成本监审办法能否真正科学有效地完善城市水价定价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系于水价的不同利益诉求,仍有待各方进一步探讨。■